建国前定西县(今安定区)的税捐
一、明清时期
《重修定西县志》辑有明嘉靖间、清康熙初⾄光绪中叶税捐⽐额表。据《⽢肃通志》稿,清药材折价、解药脚价、茜草折价等杂赋,均随地丁粮征收。畜捐、屠税税率3%。典税征率较低,光绪时全省征银2000余两。光绪三⼗⼀年(1905),在厘⾦基础上试办统捐。清末,对鸦⽚的种、销,以“寓禁于征”、“以征为禁”的名义,实⾏⾼额征税。对鸦⽚种植户,征收烟亩罚款。对⾏销烟⽚商,设禁烟善后局征税,对坐销户按⽉征收牌照税、宣统⼆年(1910)百货统捐及⽊材类均订有“税则”,分等征税。
二、民国时期
民国初年,各项税捐仍依清例征收,名⽬繁多,其主要者为:
百货统捐 民国20年(1931)裁撤厘⾦,全⾯开征统捐,后为货物税。
畜税、屠税 民国初年,仍援清例征收,由商⼈投标承包。民国34年(1945),由县代征部分牲畜营业税,向卖⽅征收。
契税 多照地亩摊派、征收。
当税、磨税、⽛税 民国30年(1941)磨税并⼊使⽤牌照税,当、⽛税并⼊营业牌照税。
印花税 民国2年(1913)开征。征税范围分3类:第⼀类包括⽂契、当票、发票、契约、凭据等15种,第⼆类包括提货单、保险单、汇票、股票、期票、借款字样、合同等15种,第三类为护照、证书、婚书、⼊学志愿书、银钱⽀票等11种,共41种;⾄民国32年(1943)扩⼤到78种。
烟酒专卖 民国4年(1915)开征,抗⽇战争期间并⼊货物税 。
抗⽇战争期间,国民党政府新增税种主要为:
营业税 于民国31年(1942)开征。
营业牌照税 于民国31年(1942)开征。其征税对象有理发馆2家、饭馆21家、屠宰户10户、旅店149家、糖⾷业5户、⽊匠铺8户、裁缝铺4户、⽛商42户、乐户20户。
使⽤牌照税 亦系地⽅税收。民国31年(1942)开征。原规定⾃⽤者免征,定西县经报准对少数乡镇⾃⽤者按规定减少2/3征收。
房捐 民国32年(1943)开征。定西县交纳房捐者42户,税率房价400元征2元,900元者征4.5元,3000元者征15元,9000元者征45元。
其它杂税 除正式规定的税种外,省、县、乡、保都可附加派款,地⽅⼠绅也可提出加税、派税,如车马捐(道⼉捐)、升⽃捐、称捐、⽺捐等。⽺捐开征于民国27年(1938)初,后并⼊公荒牧租。临时摊派税捐,名⽬繁多,除前章“差徭”部分所述者外,还有寒⾐捐、飞机捐、国防捐、赌税、花捐、难民捐等等。对于种植鸦⽚者,征收烟亩罚款,不种者也要罚款,民间称⽈“懒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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