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时期定西县(今安定区)的财赋概况
田赋
民国初年⽥赋,分19⾥(东正、安定、五家、龙尾、东青、塔后、坊廊、通西、地⼋、⿇⼦、西宁、合龙、得罗、甸⼦、北平、正北、平安、安西、好麦),3屯(南屯、孔屯、南亭屯),按亩征粮。民地⾥统甲,甲统分,分上、下忙,上忙缴纳地丁银两,下忙缴纳⽥赋粮⾷。民国30年(1941)后,按乡、保、甲编户征粮。屯⽥按亩征粮,⼀次征清,惟南亭屯所属的内官营、皇窑⼦、料马滩、朱祥留⼦、⽔墙⼦、古城川等处,年征银⼀次,每垧(合2.5亩)征银10两8钱。
民国初年赋额,据《⽢肃通志稿》载:定西县原额民地共1.086万顷94.66亩,除荒芜外,实熟地1310顷95.793亩,应征地丁粮草折价⽩洋2.3317656万元,本⾊粮628.931⽯。此后,“改屯为民”,将屯⽥按⽔、川、⼭地折收地价,印发民粮执照,按民地赋率征收,再⽆民、屯地之分。
民国初年,甘肃省财政厅规定:一是将地丁粮中之“耗羡”,收归省库。⼆是每正银1两,加征“盈余”0.55两,“百五经费”0.05两,作为县级开⽀。民国25年(1936)又将上述附加全部收归省库,县级开⽀由本县⾃⾏征收,名“丁粮带征”。“带征”额为地丁银每两7.6元,⽥赋粮每⽯9.2元。
定西县⽥赋处卷载:定西县民国31年(1942)赋额,原征地丁正粮(上忙)8412.105两,每两加“耗羡”0.15两,“盈余”0.55两、“百五经费”0.55两,共附加银6309.079两,加正银共为1.4721184万两,每两折银元1.5元,共折银元2.208178万元。地丁银每正银1两“带征”县附加7.6元,共征“带征”洋6.3931万元。以上共计8.601278万元。因法币贬值,于是年起改征实物,每元折征⼩麦1.6⽃,共折合⼩麦1.3762045万⽯。原额正粮(下忙)858.1444⽯,每⽯加“耗羡”0.15右,“盈余”0.3272⽯,“百五经费”0.05⽯,共附加粮452.4137⽯,加正粮共为1310.558⽯,每⽯折新市⽃⼩麦1.5⽯,共合⼩麦1965.837⽯。每正粮1⽯“带证”县附加9.2元,共收“带证”洋78.93元,共折征新市⽃⼩麦1262.88⽯。以上⽥赋正、附、带征共为⼩麦3228.717⽯,计地丁、⽥赋正、附、带征年共征⼩麦1.6990762万⽯。较民国初年增加数倍。
民国28年(1939),“第⼋战区购粮委员会定西办事处”,在定西购买军粮2.5万⽯。民国30年(1941)购粮委员会撤销,实⾏军粮借征,由⽥赋处随⽥赋粮⼀次借征。开始“征⼀借半”,后改“征⼀借⼀”,名⽈借征,实则有借⽆还,后改为征购,名曰“征⼀购⼀”。军粮虽列为购粮,但因货币贬值,粮价飞涨,粮款层层转拨,发⾄纳粮⼈⼿中,已形同废纸。民国32年(1943)购粮定价,每⽯定价为法币30元,⾄征购结束时,已涨⾄1500元左右。
民国32年(1943),举办⼟地陈报,全县陈报⼟地140.145265万亩,从⼆等⼀则起⾄三等三则⽌,共分六则,⽥赋粮增⾄2052.0005万⽯,并配备军粮1倍,带征县公教⾷粮3成。改以前分上、下忙缴纳为⼀次缴纳,民负更重。
民国34年(1945),因⼟地编查不实,进⾏复查更正,降低等则,由六则改为五则,赋额定为1.3282375万⽯,较前减少723.7627万⽯。全县地亩为148.061674万亩,较前增加7.916409万亩。带征军、公粮如前。
民国政府,为了弥补财政⾚字,经常预征⽥赋、军、公粮。民国22年、23年(1933、1934)都是提前预征。民国35年(1946)抗⽇战争胜利。民国政府以所谓“体念民艰”豁免本年度⽥赋,但⽢肃省政府却于是年预征36年⽥赋、军、公粮赋额的⼀半,共计1527.4732万⽯。
差 徭
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以⾄民国时期,各种差徭,过于正赋。军旅、地⽅,拉伕摊派,⼏⽆宁⽇,除⼈粮马秣外,杂款⼀项,诸如床板费、油灯费、锅碗蒸笼费、⿇鞋费、犒赏费、壮丁、警察、⾃卫队服装费、保安费、壮丁征集费、安家费、委员下乡⽀应费、鞋脚费等等,名⽬繁多,层层浮冒。定西县⾃民国15年⾄20年(1926~1931),征兵摊款5万元,征发粮秣值300万元。
公 债
定西县⾃民国4年(1915)起⾄民国33年(1944)发⾏、认募内国公债、本省短期公债等共8次,累计99万余元,均分⽂未还。
《重修定西县志》载,截⾄民国38年(1949)定西县官产计:
(⼀)学⽥,共2.050669万亩,其中,塬地1861.25亩,川地4064.94亩,⼭地14580.5亩。
(⼆)⼤教场50亩,在县城北⼀⾥许,为旧武⽣考场,民国8年(1919)省财政厅出售予民。
(三)小教场,在县城南路东,其东段建为仓院,西段售予民。
(四)⼤公馆,在东街路北,民国3年(1914)省财政厅出售予民。
(五)官店,在东⼤街路北。民国4年(1915)提为校产。岁出岁⼊。
民国27年(1938)以前,县级财政由地⽅⾃筹⾃⽤,⽆统⼀制度。民国27年,确定地⽅款收机关为县政府,⾃后始有财政预决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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